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天水路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376X2(1-1)。

法定代表人:魏会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14707D。

法定代表人:庄战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653461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90030元。本案执行费826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经查控,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安徽华明飞彩车辆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已分配完毕,无剩余价值。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