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宇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安徽省寿县,故寿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但理由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根
审判员***
审判员魏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