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23民初67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代理人刘益,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71359。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领时代小区**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312532。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昊鑫望湖城*****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6日,原告及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两被告(甲方)将其承包的**高速通信缆线迁改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及第三人(乙方),施工地点为德宏州芒市、瑞丽、畹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龙陵;施工劳务承包费按工程完工结算审计后的结算书人工费部分的人工工程的100%进行施工劳务结算;施工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程量拨付进度款给乙方,剩余劳务费在甲方收到**高速通信电缆迁改工程结算款后7日内一次性拨付乙方,任何一方违约,除按工程劳务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016年5月原告及第三人将所分包的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两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劳务费人民币1991164元及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利息245390元和违约金485116.4元。
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为芒市、畹町、瑞丽、龙陵,但实际施工的工程未在龙陵,是在芒市、畹町、瑞丽地段,且芒市、畹町、瑞丽均不是合同的全部履行地,请求将该案移送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两被告分包合同实际履行地不在龙陵县内,龙陵县人民法院不宜管辖,其中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瀚海通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