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1民辖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街桃源街30号综合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昊鑫望湖城1-90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0112民初3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永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了管辖,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