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云0125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旱鑫望湖城1-9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312532。
委托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宜良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顶管施工部分”施工合同。2011年4月5日被告将该项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建,并签订了施工合同。2011年7月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后,经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量完工证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066.60元。因双方对给付工程款协调不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工程款30000.00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04的卡上。
二、由***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剩余工程款33066.60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04的卡上。
案件受理费2007.00元,减半收取100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