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云0125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旱鑫望湖城1-9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312532。
委托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被告***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云南省宜良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顶管施工部分”施工合同。2011年4月5日被告将该项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建,并签订了施工合同。2011年7月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后,经云南耀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量完工证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3066.60元。因双方对给付工程款协调不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前将工程款30000.00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04的卡上。
二、由***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剩余工程款33066.60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04的卡上。
案件受理费2007.00元,减半收取100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