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187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润天阳1幢19层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9713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望湖城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7873125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化,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告***与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31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及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云31民终28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云31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73元,依法减半收取14287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