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化,务工,住云南省曲靖市。
上诉人***、***海通信有限公司、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海通信有限公司、上诉人昆明天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王赶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