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民初2070号
原告:营口三友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西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大石桥市博洛铺耐火材料厂,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博洛铺镇***。
投资人:***,经理。
第二被告:营口顺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什字街什酒里新胜利小区9#-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被告:***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道华北城A9-1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四被告:云南双时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龙潭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五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6幢1**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六被告: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写字楼23层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营口三友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博洛铺耐火材料厂、营口顺博商贸有限公司、***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双时利商贸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隆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营口三友助剂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三友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