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6878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大厦13层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设计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喆通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9号楼4层407-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云景里支行(账号为×××_156_1)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北京汇喆通华科贸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云景里支行(账号为×××_156_1)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北京汇喆通华科贸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