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242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3层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泰众兴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