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湖南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3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784858338T。
被执行人:湖南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建文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D3XG8U。
法定代表人:陈敏。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与湖南浩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21)粤060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39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伟坤
审判员  陈钟锋
审判员  陈业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