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肥东县精艺塑钢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GT4R6U,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潺塘村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12X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2633628H,住所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肥东县精艺塑钢门窗厂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肥东县精艺塑钢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