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12XF(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