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恢6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12XF(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皖03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