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12XF(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我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