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119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物流园**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5934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512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新海社区服务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2394101364A。 负责人:单家彬,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