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364号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7601912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068355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