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2民初461号
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炜,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塘边村碧云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