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2305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
洪湖市万全镇红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42108319540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
市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377068355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
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
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