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2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国道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号*座第*层东侧***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鹏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山后草尾,组织机构代码77537431-5。
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董事长。
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鹏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9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8元,减半收取5739元,由上诉人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杰
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