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华宏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执字第186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组织机构代码:770683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华宏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组织机构代码:6919114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1953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组织机构代码:705327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天重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宏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华宏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地块,并以查封,现已评估拍卖。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执字第18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福建华宏车桥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华丰工贸机械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志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