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3200号
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62801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柏山陈村。
法定代表人:邬鑫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良,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3BRQ5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号1039室。
法定代表人:吕欠良。
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