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大卜蜂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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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3786号
原告: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号10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3BRQ5T。
法定代表人:吕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卜蜂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半掘浦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39853060。
法定代表人:谢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卜蜂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并交纳本院。
审判员唐志伟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