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盘法执字第0069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昆明市市政小区*组团****号。
负责人:张红昆,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云,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工程款人民币291369.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3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权利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6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天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