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15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杨秀芳,鑫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6-11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原告**诉被告云南大德通市政建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2438.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438.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曾惠祥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