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民终798号
上诉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空间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天时空间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天时空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一、2014年2月15日,双方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鸿基公司依据约定按时支付天时空间公司施工进度款,但天时空间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竣工,至2015年1月23日仍未竣工,就撤场不再履行施工合同。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计算。天时空间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施工,即使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推迟应付款日期,天时空间公司至迟应在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该日期之后,天时空间公司丧失主张优先权的权利。
天时空间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时空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天时空间公司对鸿基公司3号厂房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价款在1319183.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鸿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5日,鸿基公司(发包人)与天时空间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鸿基公司3#厂房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为东营开发区东七路西、汾河路南;工程内容为3#厂房钢结构工程加工、制作、安装、维护板材;承包范围为山东信诚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鸿基机械3#厂房钢结构部分所有施工内容(不包含土建、装饰、水电暖、消防、避雷、天构保温、支架、吊车轨道及轨道附件、防火涂料)。开工日期为2014年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3天。合同价款为8580000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合同签订付总工程款20%;2.钢架完成50%,付总工程款20%;3.钢架全部完成,付总工程款20%;4.围护完成50%,付总工程款15%;5.围护全部完成付总价的10%;6.围护完成6个月内,付总工程款5%;7.围护完成12个月内付总工程款5%,围护完成2年内全部付清;9.工程款以现金或支票支付。2019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鸿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6月8日,一审法院指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担任鸿基公司破产管理人。2020年7月31日,天时空间公司向鸿基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2930867.4元,申报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29日,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表一份,确认天时空间公司工程款债权为普通债权,金额为1319183.38元,双方对此数额均无异议。2020年9月8日,鸿基公司委托的审计公司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3号厂房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书,审计结果为扣减尚未施工的门窗及落水管费用后,该项目工程审核认定值为7711763.33元。2020年9月9日,天时空间公司出具关于同意鸿基公司管理人对3#厂房造价专项审计的函,该函载明经其同意,管理人委托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施工进行专项审计,并获得《鸿基公司3#厂房钢结构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审核报告书》,山东诚誉基字(2020)058号,该项目审核认定值为7711763.33元,扣减鸿基公司已支付的6392579.95元,现申报建设工程债权1319183.38元(优先权)。天时空间公司承担3#厂房专项审计费2万元,同意管理人从其优先债权受偿额中按支付比例扣减。2014年2月20日、2014年7月22日、2014年9月4日、2015年1月23日鸿基公司向天时空间公司分别支付170万元、170万元、1692579.95、130万元,共计支付6392579.9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天时空间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天时空间公司与鸿基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3号厂房已部分施工,尚未建设完毕,未经竣工验收,涉案3号厂房的总工程款尚未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条件亦未成就,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无法以上述条件成就的时间认定,且鸿基公司未对已完工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以鸿基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的审计公司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定工程款之日即2020年9月8日为起算点。至2020年10月19日天时空间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期限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山东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审计的工程价款为7711763.33元,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为1319183.38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天时空间公司请求确认对工程欠款1319183.3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天时空间公司对鸿基公司3号厂房折价、拍卖的价款在1319183.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号厂房折价、拍卖的价款在1319183.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天时空间公司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鸿基公司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鸿基公司在工程开工前虽然支付了首期工程进度款,但除此之外,其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未再支付施工期间的应付进度款。由于鸿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涉案工程停工。由此可见,鸿基公司主张其依约履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义务,涉案工程未如约完工系天时空间公司违约行为所致,没有事实依据。 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鸿基公司对天时空间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负有结算义务。在本案起诉之前,鸿基公司未对天时空间公司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天时空间公司施工的工程总价款和鸿基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并未确定。因此,在鸿基公司未对天时空间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涉案工程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并未开始起算。 经鸿基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审计,确认天时空间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7711763.33元、未付工程债权金额为1319183.38元。对于该欠付工程款金额,鸿基公司、天时空间公司均无异议。因此,一审判决以审计公司确定工程造价之日(2020年9月8日)作为应付工程款的起算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020年10月19日,天时空间公司因管理人将其工程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而起诉,请求确认其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至本案起诉时,天时空间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除斥期间,一审判决天时空间公司在1319183.38元范围内对鸿基公司3号厂房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鸿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法官助理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