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A座701。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松,山东堃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山东堃和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剑,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城北环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余洪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时剑,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22401744.0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6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次网络查控,没有查控到财产。
2.本院以(2017)鲁7101执保50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一宗及房屋两套;查封被执行人时剑与朱李平购买的位于济南市银座晶都国际广场的房产三套;查封被执行人时剑与朱李平购买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路××花园房产两套;查封被执行人时剑与朱李平名下位于山东省单县××花园房××。上述查封的土地、房产均设定了抵押,无法进行处置。
3.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本院,该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
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本院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对被执行人时剑名下一辆汽车进行了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
6.被执行人尚有未履行债务22401744.05元。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执转破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