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1号楼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北环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穆亚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时剑,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剑银行存款22401744.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智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