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2277号
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华英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05461W。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龙,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山东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1776862J。
法定代表人:时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路(管委会西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41563833。
法定代表人:时念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念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90181175。
负责人:马波,职务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起诉。
审判员  韩继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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