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돏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恢517号
申请执行人: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亿丰时代广场A10栋1单元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590418-3。
法定代表人:杜玉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77686-2。
法定代表人:时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司法扣划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5038.35元。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鲁1702执恢51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鲁1702执恢51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认同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5038.35元,未执行657774.4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657774.45元及利息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贾艳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