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34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626号。
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曹州路(管委会西邻)。
法定代表人:时念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时剑,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多次进行网络查控,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时剑名下的房产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已被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1702执342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鲁1702执342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时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的财产线索,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2021年12月22日,本院对申请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同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15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地彩钢板有限公司、时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50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陈卫国
审判员 闫效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