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41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2单元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松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黄 永 亮
审判员 苏呷 尔日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永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