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MA6CD37L46,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2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松,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105××××16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520000元(伍拾贰万元)。
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为:1216219192021000013,对其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泓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105××××16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青羊支行),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520000元(伍拾贰万元),期限为三十日(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洪伍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