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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23民初5257号
原告:湖州深一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长乐村天目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9UP3L。
法定代表人:李秀玲。
被告:安吉县***甲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吉县***甲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5236878839029。
法定代表人:杨中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彩林,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深一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一度广告公司)与被告安吉县***甲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子村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一度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秀玲,被告甲子村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彩林、王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一度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5083元及利息损失45290元(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止,此后仍以LPR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原告对其村委会议室进行改造。工程施工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实际施工天数70天。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承包***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费用暂定97.5万元,包含设计费8万元,且设计费不计入审计程序,最终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2020年11月13日,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工程结算核定单》显示,工程审定金额为1337583元。后被告支付了682500元工程款,仍有65508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2021年2月7日,被告召开村班子会议,通过了《安吉县村级重大事项预审表》,确认就涉案工程仍有655083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催讨上述款项无着,故而诉讼。
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辩称:首先,案涉工程涉及的总工程价款约130万元,据我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之规定,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关规定,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施行招标,故案涉工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现原被告间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而签订,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故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原告方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非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5083元的计价依据不足。原告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违反了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该报告书没有案涉工程的造价依据,不能作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一度广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梅溪甲子村合作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争议部分,评述如下:1.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梅溪甲子村合作社与己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证明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将***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发包给深一度广告公司施工;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质证对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现工程未进行招标程序故不合法,《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对《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合法性不予认定。2.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会议记录内容》,以证明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同意将案涉项目发包给自己进行建设的事实;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对于案涉项目由深一度广告公司承包建设的事实无异议,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案涉施工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不由会议决议。本院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3.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施工联系单》以证明己方以按双方间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全部项目;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对证据3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均无具体日期,无法达到原告方的陈述目的。本院认为,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虽对深一度广告公司陈述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对证据3中涉及的所有签章及人员签字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现工程开工报告下方处虽未注明盖章及签字时间,但报告上方已写明工程开工日期及计划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报告上方也已写明竣工日期;工程联系单载明内容亦详实合理,故本院对证据3予以认定,并对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5日开工、2019年1月20日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定。4.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以证明案涉项目经结算总工程金额为1337583元,核减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已支付的工程款项682500元,尚欠付工程款655083元未支付;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质证不认可,该造价咨询报告书系原告单方委托出具且出具后亦未有己方人员签字确认,该报告书将设计费用列入审计清单不符合双方约定。经本院庭审释明,梅溪甲子村合作社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后经鉴定机构多次催要,梅溪甲子村合作社仍无法在限期内提交司法审计必需材料,亦不同意由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审计,后梅溪甲子村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审核后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现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因自身原因撤回司法审计的申请,梅溪甲子村合作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最终的结算价款,就案涉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本院对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认定,证明目的能否实现在下文综合论述。5.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安吉县村级重大事项预审表》以证明经梅溪甲子村合作社确认,其确欠付己方工程款657583元未支付;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质证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间不存在关联性。经审查,该表格内载明的预审事项及内容摘要与案涉工程名称、内容均一致,本院认定该预审表系为案涉工程而制作并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0月11日,梅溪甲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主题为“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该会议应到51人,实到41人,该会议内容中载明“…对我村会议室进行设计改造,具体装修改建工程总面积200㎡厕所改造及零星工程等,总投资约100万元…因为时间紧迫无法通过招投标的办法进行施工,只好有镇政府推举的湖州深一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施工。”该会议决议“对镇政府推荐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经大会讨论表决,与会代表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代表表示同意,无异。”。
2018年11月5日,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发包人)与深一度广告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深一度广告公司承包***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委托内容为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委托范围为该装修改建工程总面积200平方米(包括地下层100平方米);主要内容为建筑内原有墙体、地面瓷砖及吊顶拆除利用,室内装修改建,大会议室、便民大厅,党建室改造及其他公共部位及房间相关改造等相关工作;总投资约97.5万元;委托工期要求为总工期控制在90天内(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承包费用包含所有费用,包括工程费用、设计费及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购买等所有其他服务费用,但不含本次承包范围外由业主另行发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承包费暂定97.5万元,包含设计费8万元,且设计费不计入审计程序;最终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计价方式为1.有信息价的材料价格按各单项工程的实际施工当月《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标准结算,《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按《浙江省信息价》;2.无信息价格的材料价格按市场询价为计价依据;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定价的3%,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保期内按年平均支付,质保期结束付清(不计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24个月;结算时按竣工图及变更文件做工程结算,报发包人审核后以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审定的金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按招标控制价结算;竣工结算价由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费用结算价二部分组成。工程费用结算价按合同条款“15.变更”约定的相关费用两部分组成。
2018年10月15日,案涉工程开工,深一度广告公司及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均在《工程开工报告》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2019年1月20日,案涉工程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深一度广告公司、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分别在该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监理单位亦在监理单位处盖章签字确认,该报告载明***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工程的验收意见为“合格”。
2020年11月13日,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该报告载明咨询项目全称为***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工程;咨询项目委托方全称为***甲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定案涉工程金额合计1337583元,其中装修工程审定1192212元、安装工程审定65371元、工程设计费审定80000元。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在该报告内工程结算核定单上加盖公章,但未有人员签字亦未注明具体时间。另查,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资质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2021年2月7日,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填报《安吉县村级重大事项预审表》一份,表格载明预审事项为“***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项目工程款支付”,内容为“…现已支付680000元整,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657583元整(详情见附件审计报告)”,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在该表格村(社区)意见处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名,村监会主任意见处亦由相应人员签字。
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已向深一度广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682500元。
本案审理期间,梅溪甲子村合作社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甲子村党建室及便民服务大厅更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重新进行造价审计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后经鉴定机构及本院多次督促,梅溪甲子村合作社无法在限期内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其亦不同意由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审计,并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审计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完工后将用于***甲子村村务工作,涉及甲子村村民利益,故案涉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依据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故本案《施工合同》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现案涉工程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深一度广告公司诉请梅溪甲子村合作社按约支付工程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工程价款,深一度广告公司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证明诉称事实,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其余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最终审定价款几何,且其在无法提交鉴定资料的情形下不同意由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审定工程价款,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担。《工程造价咨询书》内存有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加盖的公章,梅溪甲子村合作社亦于2021年2月7日填报《安吉县村级重大事项预审表》一份,本院认定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书》的内容系明知的,其对于欠付深一度广告公司工程款项未支付的事实亦是明知的,故本案工程的审定价款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的数额予以认定为1337583元,核减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已支付的682500元,其尚欠工程款655083元未支付;梅溪甲子村合作社辩称双方合同约定设计费80000元不计入审计价格,但双方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包含在总承包价款内,仅是不计入审计程序,故本案工程结算工程款项时仍应将此设计费包含在内,本院对梅溪甲子村合作社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深一度广告公司诉请梅溪甲子村合作社支付欠付工程款项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深一度广告公司对于承包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是明知的,但仍未经招标程序承包案涉工程致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在召开村民会议时对案涉工程未经招标程序直接发包的情形是明知的,但其又以工程未经招标程序故合同无效的理由抗辩以减免自身责任,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对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存在更大过错,故本院判定由梅溪甲子村合作社对深一度广告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70%的付款责任,深一度广告公司其余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深一度广告公司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梅溪甲子村合作社抗辩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吉县***甲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付原告湖州深一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6550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8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州深一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吉县***甲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金辰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费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