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3529号
原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22-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3699573Y。
法定代表人李启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年,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煜婷,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国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郝本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