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3871号
申请执行人: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22-28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好,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关于申请执行人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3871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虞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