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281民初4245号 原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1栋22-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7369957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年,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煜婷,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好,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十五冶公司)诉被告**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五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年、覃煜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五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钱款83612.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3612.43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自2022年2月28日计算至钱款归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9日止利息696.3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了《外派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地点位 于印尼华越项目部,工作岗位泥工;被告每月工资实行计件工作制,每月工资构成:“月基本工资+月超额工资+月加班工资”,月标准工资为1380元,被告每月工资由所在项目的项目劳资人员根据被告考勤据实计算,再由原告公司财务审核后发放至被告银行卡。在计算被告2021年12月工资时,因项目劳资人员误触键盘,导致被告工资系数由0.98变成10.98,项目劳资人员和公司审核均未及时发现,造成被告当月工资发放金额为94131.87元,而被告当月工资实为10519.44元,多发被告工资83612.43元(税后工资)。事后,项目劳资人员发现后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联系被告要求退还多发工资,被告刚开始同意退还,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归还。现被告取得多发工资83612.43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多发工资并赔偿相应损失。综上,原告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好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0日,原告十五冶公司(甲方)与被告**好(乙方)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1、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在印尼华越项目部所承建工程项目工作地点从事泥工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印尼华越项目部所承建工程项目工作任务完成返回国内时止,该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乙方月计件工资额=月标准工资+月超额工资+月加班工资,其中:乙方月标准工资为1380元,按乙方每月实际出勤工日发放;乙方月超额工资额是乙方超额完成定额任务的劳动报酬;乙方加班工资是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定 额任务而在公休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报酬,具体考核分配按甲方和所在单位(项目部)有关人员工薪酬分配方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如乙方正常工作计件工资结算月薪达不到人民币2000元,则按保底酬薪人民币2000元计发;3、甲方每月按时发放乙方劳动报酬,由甲方直接存入乙方确认的国内账户,乙方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个人所得说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有甲方代扣代缴;4、合同还约定社会(工伤)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被告在印尼华越项目部承建工程从事泥工岗位工作。2021年7月至11月,原告分别支付被告税后工资15258.69元、15314.73元、14494.32元、15770.35元、12924.12元。2021年12月,原告支付被告税后工资94131.87元。事后,原告发现超额发放被告工资83612.43元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借故拖延至今未还,故而成讼。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被告2021年12月实际应发税后工资收入的确凿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外派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清单、资金付款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计件工资额包括月标准工资、月超额工资和月加班工资,且实行以班组为计件工资制进行核算,采取按劳动定额加系数或按预算人工费减系数的办法结算班组计件工资总额。现 原告主张因项目劳资人员误算导致超额发放原告2021年12月工资83612.43元,并要求被告返还,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被告当月计件工资总额,无法核实超额发放工资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十五冶对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