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筑方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市筑方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5772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温岭市。
被告:宁波市筑方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枫香路386号301-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新矸明州路172号1-3层。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宁波市筑方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市筑方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