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安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潍坊安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3742号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牟**。
申请人:牟某。
被申请人:鲁猛超。
被申请人:潍坊安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牟**、牟某诉被告鲁猛超、潍坊安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牟**、牟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猛超、潍坊安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牟**、牟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