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与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1681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付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集团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吉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鸭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被告圣吉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新泰市中美宁厨具销售中心、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致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小鸭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原告第3438447号和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www.xiaoyadq.cn、小鸭厨卫.com作为域名并在包装上标注,在其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其住所地;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小鸭牌”牌洗衣机等家电产品,是由原告及关联企业历经20余年在国内树立的知名品牌,可谓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同时,原告关联企业之一的济南洗衣机厂还于2004年08月21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第11类抽油烟机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3438447号“”和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并主要由原告具体使用运营。2019年4月8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有被告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在销售,该产品上使用了与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了与第3438447号近似的“小鸭双双乐万家”标识;在包装上写着原告的经营地址,及www.xiaoyadq.cn、小鸭厨卫.com的域名。以上情形极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及关联企业运营的“小鸭”品牌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被告圣吉奥公司辩称,被告于2013年5月1日同威致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书》已于2015年2月16日终止执行,同时亦因威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于2015年6月17日合同期满,原告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是威致公司生产的,与被告无关;原告保全的网站并非被告运营使用,且被告已于2017年10月13日在《经济导报》上刊登注销公告,其间并未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要求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圣吉奥公司为证明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注销公告截图;证据2.被告与威致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书及威致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证据3.“小鸭双双乐万家”商标查询结果;证据4.产品型号为“CXW-238”的吸油烟机产品及外包装箱照片一宗;证据5.产品标贴实物一个。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2、3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5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涉案产品本身标注信息相矛盾,且证据4、5中所载产品型号与涉案产品本身标注的型号“CXW-180”亦不相符,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4年8月21日,济南洗衣机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取得第3438430号“”及第343844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8月20日。
2015年1月1日,济南洗衣机厂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第3438430号“”及第3438447号“”等三件商标获准注册后,济南洗衣机厂即一直授权给原告使用至今,并授权原告继续使用。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刑事打击、公证取证、诉讼、协商和解、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授权期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9年4月4日,申请人济南洗衣机厂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4月8日,公证员郝秀燕、孙英凤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宛鹏来到位于山东省新泰市新甫路中段路南的“南洋卫厨”,李宛鹏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小鸭26A油烟机”一台,支付货款550元,当场取得盖有“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印章的收款收据1张和盖有“新泰市中美宁厨具销售中心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11张。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李宛鹏使用经公证员清洁检查的照相设备对所购物品及现场进行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2019年4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891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上述公证书所附实物予以拆封,被诉侵权产品为吸油烟机一台。产品正面面板上部居中位置标注有“”标识,该标识下方依次标注有“小鸭双双乐万家”、“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右侧壳体产品标贴上标注有“产品型号CXW-180”字样。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正、背面右上角标注有“小鸭双双乐万家”字样,居中位置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两侧下部均标注有“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生产基地: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网址:www.xiaoyadq.cn”、“网站:小鸭厨卫.com”等信息。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当庭认可销售上述涉案产品。
2018年6月25日,申请人济南洗衣机厂向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员丁新燕、公证人员王博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丁红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启动“360安全浏览器”,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圣吉奥品牌圣吉奥厨房电器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www.小鸭”项,页面地址栏显示“www.xiaoyadq.cn”,页面显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点击页面“进入网站”按钮,页面显示有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图片。丁红对相关搜索页面进行截屏保存,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同步录像。2018年7月4日,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2018)鲁平阴证经字第949号公证书。
另查明:1、被告圣吉奥公司(原名称: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等的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等。2016年4月18日,名称变更为被告。
2、原告就“xiaoyaworld.com”、“xiaoyaworld.cn”、“小鸭小家电.com”等网络域名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备12016289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3、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的两侧面分别粘贴有两个产品标贴,标贴上标注的产品货号和型号分别为“AF-26A”和“830全黑”。包装箱上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等信息。
2013年11月21日、2015年3月21日,威致公司分别注册取得使用于第20类和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气体引燃器)的“小鸭双双乐万家”商标。
4、2018年6月13日,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与北京上视传立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自2018年6月29日至7月26日,在CCTV1、CCTV5、CCTV7播出冰洗与厨卫电器两版广告片,广告费用1998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第3438447号“”和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被授权实施许可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1.被告圣吉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被告圣吉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属于产品的生产者或制造者。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及外包装箱上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足以认定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告圣吉奥公司作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圣吉奥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标注的产品型号与外包装箱上标注的产品型号或货号不相符及被诉侵权产品系威致公司假冒其名义制造的问题,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与产品本身标注的生产者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且上述产品及包装均系原告通过公证程序自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处一并取得,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当庭亦予认可,故综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涉案产品及外包装箱均系被告圣吉奥公司制造。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上及外包装箱上标注“小鸭双双乐万家”注册商标及威致公司信息,仅可证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威致公司同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至于被告圣吉奥公司与威致公司内部之间是否具有授权或合作,对原告不具有对抗效力。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均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依法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吸油烟机,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标注“”标识,明显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图案、造型及组合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鉴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及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圣吉奥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导致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圣吉奥公司使用的域名“xiaoyadq”及外包装箱上标注的“小鸭厨卫.com”中完全包含涉案第3438447号“”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xiaoya”及“小鸭”为由,主张被告圣吉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二是该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被告圣吉奥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箱上未规范标注其住所地全称,从而与原告住所地相混淆,但鉴于涉案产品上的地址信息所起区分作用并不明显,且原告亦未证明该地址信息与其具有唯一关联性及原告使用该地址具有显著性,故被告圣吉奥公司实施的上述混淆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圣吉奥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第34384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