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9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自国,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郭泳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顶呱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鸭顶呱呱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诉侵权商品明显系他人冒用小鸭顶呱呱司名称擅自生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致公司),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小鸭顶呱呱公司授权生产。一、二审判决认定相关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2.本案侵害商标权的是新泰市中南洋销售中心,其不提供产品来源应承担侵权责任,小鸭集团公司撤回对新泰市中南洋销售中心的起诉,导致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无法查明。3.小鸭集团公司及其第3438447号“小鸭LittleDuck及图”商标和第3438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针对的是很早以前的洗衣机商品,其早已不再驰名,也不为消费者所熟知。4.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存在两台被诉侵权商品,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亦是存在于上世纪90年代,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早已不构成驰名,故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综上,小鸭顶呱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小鸭集团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更名为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更名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更名为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由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变更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355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二审判决认定小鸭顶呱呱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小鸭集团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标注的图形标识与第3438430号涉案商标的图案、造型及组合方式近似,该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小鸭集团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小鸭顶呱呱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由其授权他人生产,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商品正面面板居中位置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在外包装箱正、背面居中位置均标注有“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且包装箱两侧下部标注有“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生产基地: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等信息。上述产品及包装上所显示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地址与小鸭顶呱呱公司变更前的企业名称及地址一致,且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与产品本身标注的生产者信息能够相互印证。另,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威致公司与小鸭顶呱呱公司亦存在过合作生产油烟机的关系。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由小鸭顶呱呱公司或其合作方生产并无不当。虽然小鸭顶呱呱公司还提出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本身标注的产品型号与外包装箱上标注的产品型号或货号不相符、其与威致公司的合作已经终止、被诉侵权商品系他人仿冒等主张,但其并没有提出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证据,故对其相关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鸭集团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小鸭顶呱呱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具体利益,亦无可供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小鸭顶呱呱公司的主观过错及生产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小鸭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小鸭顶呱呱公司向小鸭集团公司赔偿4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小鸭顶呱呱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此外,虽然本案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侵权主体,但是小鸭集团公司仅选择向小鸭顶呱呱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据小鸭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裁判亦无不妥。
综上,小鸭顶呱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晏 景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