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泰利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28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七滘工业园光华区二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PLE55W。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星,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利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村委会新城工业区新城东路**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8DL159。
法定代表人:陈照明。
被告:广东骏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穗成村同吉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26852L。
法定代表人:霍家韶。
被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928788XC。
法定代表人:郭泳军。
被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村委会新城工业区新城东路**首层之**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8K38XK。
负责人:郭泳军。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泰利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骏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泰利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骏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泰利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骏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泰利来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骏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5.9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佩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国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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