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

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山东信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485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928788XC。
法定代表人:郭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涛,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信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北段鲍山花园南区27号楼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6U8H84。
法定代表人:侯培坤。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侯培坤,男,汉族,1992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培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琪
书记员郭蕊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5485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928788XC。
法定代表人:郭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涛,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信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北段鲍山花园南区27号楼3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6U8H84。
法定代表人:侯培坤。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侯培坤,男,汉族,1992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侯培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琪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