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典门窗有限公司

瑞安市某某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某某典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7585号之一
原告:瑞安市**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东洲村标准厂房第七幢底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礼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为晓,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典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郭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典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建筑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建筑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市**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依依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蔡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