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执931号
申请人山***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鄄城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鄄城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4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鄄城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