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4199号
原告:***典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N2HE2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二期14号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72692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曾庆坤,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二期14号楼1**903室。
原告***典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曾庆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典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典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