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81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典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强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典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强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典门窗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德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00000元,被执行人***典门窗有限公司、济南瑞那斯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德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