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502执异39号
***:万子钿,女,199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申请执行人: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东坝乡圣兴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本院在执行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豪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熊进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云2502执恢41号】中,于2021年10月8日发出(2019)云2502执恢41号(腾房)公告,***万子钿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子钿称:请求立即停止开远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2执恢41号执行公告中对开远市房屋的执行,以护我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均未作答辩。
经查明,本院在原告审理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过程中,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云25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01649.74元及其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于2019年3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案号:(2018)云2502执549号】。2019年10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开远市(房产证号:20××08),并于2019年10月29日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2021年2月10日终结执行【案号(2019)云2502执恢41号】。
2021年10月8日,本院发出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腾出其名下位于开远市房屋。同年10月19日,***万子钿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7)云25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来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提供的“个人租房合同协议”表明,被执行人**与他人签订的关于出租开远市房屋的“个人租房合同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即在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之后。且从法院查封之日起至发出腾房公告时的二年时间内,***万子钿有足够的时间处分、实现其权利。因此,其要求停止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子钿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宁仲功
审判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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