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8264号
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合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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