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684号
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444。
法定代表人:陆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健,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1幢业务楼B403室。
法定代表人:宁小欣。
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撤回本案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亚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